来源:sichuan.scol.com.cn · 收录于 2026-08-11 日报

向恶意索赔“亮剑” 成德眉资四市联合发布首批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

查看原网站 ↗

本文已由 AI 提炼重点,加粗内容为机器标注,请以原文为准

记者8月11日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六起案件中,投诉举报人均因批量、同质化、模板化发起投诉举报,且购买行为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被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决定。这是成德眉资四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首次集中向社会公布此类典型案例。

2026年7月13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次性收到林某针对辖区14家熟食卤味店的投诉举报书,主要反映在相关店铺购买了兔头等熟食卤味,认为店铺悬挂的荣誉牌匾为虚假,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同时要求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林某已累计投诉244次、举报237次。今年7月13日,林某在一天内针对同类产品的同类问题进行了14次集中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的特点;投诉对象即购买商品的店铺分布在青羊区不同区域,且均不在其提供的联络地址周边,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主张被诉店铺悬挂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但无相关描述和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诉求中明确要求组织调解和给予举报奖励,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该投诉举报人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情形,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14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索赔类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2026年4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时,发现李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食品生产厂家同一类多款速食产品进行投诉举报(8次),均是针对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中配料表标注问题,要求厂家退货退费并赔偿。

经查询,2024年以来,李某通过邮寄信函的形式,多次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生产厂家的多款食品类产品进行投诉举报,其中2024年3次,2025年1次,2026年4次,涉及的企业均是辖区内合法生产企业。

通过核查,关于投诉人反映的标签标识中配料表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均不属实,企业产品配料表中的标注,是符合标注具体名称要求的。李某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处理,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途径解决消费争议。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调解程序终止,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